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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总监负责制与公司监管
作者姓名:覃宁会
作者单位:长阳清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我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实行的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这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监理公司作为法人单位,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监理公司不可能不对项目监理机构及其总监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公司如何对项目监理机构及其总监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此没有作详细的规定,业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似乎不是很多。我们认为,实行总监负责制并不是对总监的工作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当然对总监及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管也不是盲目干涉其正常的监理工作。如何正确处理这两个矛盾,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在监理工作中,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摸索,我们把监理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及总监的监督管理概括为“两书一报

关 键 词:工程建设项目  总监负责制  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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