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法律收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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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良文,丛维清.運用法律收水费[J].水利天地,1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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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良文 丛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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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湖北省潜江市水利局与湖北省总口农场农业水费官司终以市水利局胜诉而结案。总口农场系湖北省农垦总公司所属单位,位于潜江市(县)境内,行政级别正市(县)级,占有耕地93786亩。依靠潜江市的水利工程灌溉、排涝。该农场拖欠1990年、1991年水费后,潜江市水利局充分利用行政手段,10余次上门或请市财政局、市政府、市委及农垦总公司出面协调催缴水费,均无结果。水利局只好按照法律程序,向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初经调解无效,遂作出判决:总口农场用水和排水依靠潜江市水利工程排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金额及期限交纳水费是不履行法定义务。潜江市水利局提起诉讼是合法的。总口农场应立即付清1990年、1991年所欠水费及滞纳金。总口农场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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