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水污染总量指标的确定与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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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飙.刍议水污染总量指标的确定与分配[J].治淮,2006(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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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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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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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管理从浓度控制转变为质量控制的必然趋势,是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淮河流域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004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与淮河流域四省政府签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把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实施好总量控制制度,解决好总量的确定与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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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污染防治工作 分配问题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总量指标 可持续发展道路 淮河流域 国家环保总局 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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