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商标法》释义(十六) 第一章 总则
摘    要:<正>(接上期)本法本次修改前,还要求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具有可视性,即必须人们能够看得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不具有可视性,但也具有区别性的标志,如声音,也能够使来源于不同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加以区别。因此,本次修改删除了可视性的要求,而规定只要是具有可区别性的标志,就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是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要素。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要素,主要有8种:1.文字。所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