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缩写为CISG,以下简称《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缩写为PICC,以下简称《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公约》与《通则》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还是有诸多不同之处,《通则》比《公约》更完善、成熟。本文从根本违约制度入手,分析比较《通则》的根本不履行对《公约》的根本违约的继承和发展,以及二者的不同之处,并指出在实践中,二者并行不悖,在根本违约制度上,可以用《通则》对《公约》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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