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流域性湖泊水行政处罚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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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顺荣 徐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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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三河闸管理处,江苏,洪泽,223100;江苏省三河闸管理处,江苏,洪泽,22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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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湖泊面积日见缩小甚至消失、水质渐趋恶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原因之一在于,流域与区域之间和区域与区域之间水行政管理、处罚的管辖界定都很模糊,甚至没有界定。造成管辖模糊的根源之一在于。无论是作为水资源管理基本实体法的《水法》,还是作为水行政处罚程序法的《行政处罚法》与《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之间,对于处罚管辖的规定都存在冲突,以至于水行政执法机关无法正确行使水行政处罚权。本文试图引进“领水、公海”之概念,厘清水行政处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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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湖泊 水行政处罚 管辖 洪泽湖 |
文章编号: | 1671-1408(2007)01-0030-03 |
收稿时间: | 2006-09-27 |
修稿时间: | 2006-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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