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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受理香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的公告》2012年第11号
摘    要:根据2005年9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经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及土地整治部推荐,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向我局提出了香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我局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其申请。

关 键 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理标志保护  香槟酒  注册  受理  欧洲委员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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