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木浆开展加工贸易和木浆出口政策作出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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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国家商务部联合公告2007年12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4月26日起“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有所调整。“全部使用进口木浆(商品税号4701—4706)。生产中不添加国产浆的出口纸及其纸品(商品税号4801—4816)可以开展加工贸易”。并指出,这项新政策于2007年4月26日起生效。这是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将木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后的首次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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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进口木浆 出口政策 贸易 加工 调整 商品目录 国家商务部 纸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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