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决策前期社会风险评估立法引论——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的创制为指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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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东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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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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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2C3505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YJA820059);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人选计划、学术攀登项目(PD201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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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风险评估具有与重大行政决策之间的客体统一性和内在依存性,社会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技术之一不可或缺。法治实践意义的社会风险评估,是针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利益处分内容与实施方案所进行的法律价值、法律规范与预期效果上的法律评价,以期努力发现决策承受者即行政关系人可能遭受的不法对待及其可能的行为反射。在健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制度之中,社会风险评估制度亟须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可以综合作为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条例》并在其中确认和规定社会风险评估的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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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前期过程 社会风险评估 立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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