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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对私募基金“老鼠仓”的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元明月.论《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对私募基金“老鼠仓”的法律规制[J].电子制作.电脑维护与应用,2014(15).
作者姓名:元明月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050000
摘    要:随着我国近几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社会和经济变革加快,进而使私募基金市场迅速发展,但我国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问题一直采取回避态度,由于法律对私募基金没有纳入其管理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恰好利用隐秘性来从事各种违法活动,如基金"老鼠仓"问题。尤其近年来基金老鼠仓猖獗,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所以今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应运而生,《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这样我国私募基金就由尴尬的灰色地带转向透明的阳光地带。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将私募基金入法,使其摆脱了长期尴尬的身份,使私募积极更加规范化,阳光化。本文主要讨论了私募基金和基金"老鼠仓"的概念,私募基金入法对其的法律规制,以及法律修订对"老鼠仓"法律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关 键 词:私募基金  老鼠仓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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