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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实施
摘    要:<正>2017年3月1日起,镇江市人大制定的《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为镇江市区和辖市区五个集中饮用水源地和金山湖应急备用水源地以及今后新建的饮用水源地提供法律保障。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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