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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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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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双流6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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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责任法》第73条里所说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不应包括地铁,因为地铁的运行速度不符合"高速"的特征;但地铁运行的非高速并不影响它的"高度危险"特征,因此其致害责任可以适用第九章的"高度危险责任"。由于地铁与铁路等轨道运输工具在外形、功能和危险程度上"质"的相同,使得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仍然可以适用第73条和76条的规定。铁路运行致害责任在2012年全面取消了赔偿限额的规定,作为与铁路具有同质特征的地铁,其赔偿也不应设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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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铁 高度危险责任 法律适用 赔偿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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