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3·13”大火责任人员受到处理 |
| |
作者姓名: | 方金华 |
| |
摘 要: | 1995年3月13日,辽宁省鞍山市鞍山商场发生一起造成死亡35人。直接经济损失866万元的特大火灾(本刊第六期刊载),经调查认定;事故主要原因是商场管理混乱,没有认真、全面地落实防火责任制,使本应排除的隐患未能排除,致使火灾发生。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经辽宁省委、省政府认真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作如下处理:一是对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省国家安全厅二处主任科员、省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副秘书长张天琪,省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会计张莉,鞍山商场副总经理李瑞鹏、鞍山商场防火科科长尹燕明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这…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