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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续)
摘 要: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关 键 词:
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法
管理人
物业服务
设备使用
单位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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