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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续)
摘    要: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关 键 词: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法  管理人  物业服务  设备使用  单位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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