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产业政策(二) |
| |
摘 要: | 第三章价格、收费和管理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国务院正式发布之前,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水资源费要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八条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按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