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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间的房屋权属登记
作者姓名:余红辉
作者单位:岳阳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
摘    要:新<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夫妻间的房屋权属有如下几种情况: 夫妻共同所有 依<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根据<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买卖、赠与等转移登记时,登记机关对处分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夫妻结婚证和身份证件,收取夫妻双方签字同意办理的书面手续.

关 键 词:房屋权属登记  多种形式  房产  所有权  权利  实际  共同共有  确权  配偶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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