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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食品卫生行政复议的探讨
作者姓名:冯济富  何志胜  俞平
作者单位:台州地区卫生防疫站,台州地区卫生防疫站,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摘    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食品卫生行政纠纷先行复议有了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内部先行复议,可以发挥职能部门熟悉业务的优势,提高解决食品卫生行政纠纷的工作效率,减少讼累。同时可以促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以利整体监督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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