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纳污能力使用权管理的政策工具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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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仁朋,孙佩,张卫华.河流纳污能力使用权管理的政策工具研究[J].治淮,2009(3):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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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仁朋 孙佩 张卫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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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省枣庄市水利勘测设计院,277000 2. 山东省枣庄市胜利渠管理处,277000 3. 山东省滕州市水务厨水资源管理办公室,27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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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修改后的《水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在划定水功能区后要对水域纳污能力进行核定,以便在科学的基础上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水法》的规定,不仅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河流纳污能力的有限性,而且规定了保护水资源的底线目标,即对河流排污的管理必须以河流纳污能力为基础,入河排污量应当限期削减到纳污能力以下,尚未超过的不得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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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河流纳污能力 管理 使用权 保护水资源 工具 《水法》 水功能区 排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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