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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纳污能力使用权管理的政策工具研究
引用本文:史仁朋,孙佩,张卫华.河流纳污能力使用权管理的政策工具研究[J].治淮,2009(3):10-11.
作者姓名:史仁朋  孙佩  张卫华
作者单位:1. 山东省枣庄市水利勘测设计院,277000
2. 山东省枣庄市胜利渠管理处,277000
3. 山东省滕州市水务厨水资源管理办公室,277500
摘    要:2002年,修改后的《水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在划定水功能区后要对水域纳污能力进行核定,以便在科学的基础上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水法》的规定,不仅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河流纳污能力的有限性,而且规定了保护水资源的底线目标,即对河流排污的管理必须以河流纳污能力为基础,入河排污量应当限期削减到纳污能力以下,尚未超过的不得逾越。

关 键 词:河流纳污能力  管理  使用权  保护水资源  工具  《水法》  水功能区  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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