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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主办者的审查义务及其侵权认定
作者姓名:屠世超  边佳勋
作者单位:1. 绍兴文理学院经管学院
2. 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
摘    要:网站主办者依其所从事的基本业务的不同,可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的地位与传统媒体主办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其采编、制作和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有别于传统媒体主办者,其仅是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设施、技术支持和网络平台服务,且对用户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无事先审查义务,但有事后的法律审查义务,审查的标准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一般的常理,审查的对象是信息的文字,而对信息的内容不负实质审查之责。受害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的,则应提供信息侵权的证据或实质审查的标准。

关 键 词:信息侵权 审查 主办 网站 服务提供者 发布信息 网络内容 传统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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