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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
作者姓名:殷艳梅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的运用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法官对举证时限制度的使用态度较为消极且释明不够.应进一步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复杂案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已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和未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应分别确定不同的举证期限.

关 键 词:举证期限  证据失权  证据交换  释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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