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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水法》"强行拆除权"规定的几点思考
作者姓名:左顺荣
作者单位:江苏省三河闸管理处,223126
摘    要:新《水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称水行政机关)对于水事违法建筑,在当事人限期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职权独立实施强行拆除。现就“强行拆除权”的行使问题,谈点笔者粗浅的认识。

关 键 词:水行政处罚 水事纠纷 行政诉讼 《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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