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受害人败诉为哪般□刘新旺2003年3月5日,矿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案,按常理应该把单方违约终止合同的被告判作无理,并依照合同条文规定,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可结果却出乎人们的预料,法院判处原告违约,无理败诉。判决书一宣布,审判大庭顿时哗然,听众议论纷纷,并向法庭提出很多疑点,大家都认为不合情理,判决不公!那么,此案问题究竟出在何处?且看案情始末:原告李某为乙方,于2001年12月31日与甲方矿区房产租赁公司签订了三间临街门市房的租赁合同,租期到2005年12月31日止,合同使用期为4年。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每年一次性交清房租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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