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7月19日,在建设部召开的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城市座谈会上,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徐波表示,从今年起拟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兰州、成都、深圳、厦门、福州、大连、宁波等全国11个城市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同时起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通过1—2年的试点,摸索经验,然后全面推行。同时徐波表示,在未来《建筑法》的修订中,也力争把设计责任险、保修保险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这些相关的信息显示,以后将通过政策法规的方式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也就是说以后的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工程质量保险。徐波的讲话引起了行业、媒体,专家、律师、开发商等的极大关注和反响,因为它牵动了多方利益主体敏感的神经。所谓的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是指,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不再以提供巨额预留保修金的方式。保证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而是以施工企业就上述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收取一定的保费后出具相应保单的形式来替代。为什么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有什么难点问题?我们特把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话题的一些热点问题编辑成专题,供相关人士参考,大家也可以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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