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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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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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送检消费争议的商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商品争议,消费者自愿或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后,将该商品提交到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获得有关数据和结论。第三条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名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公布。地方性的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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