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省公益性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几个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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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志远,刘连建.对江苏省公益性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几个问题的思考[J].江苏水利,2008(7):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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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志远 刘连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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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210029 2. 淮安市水利局,22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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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改变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不够明确的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4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1997年12月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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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项目法人责任制 公益性水利工程 江苏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工程质量管理 投资效益 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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