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执行推荐性标准效益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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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竞存.企业自主执行推荐性标准效益大[J].中国标准化,1996(10):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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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竞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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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这清楚地说明企业对推荐性标准有自主权。企业应用这一权利从事企业标准化,就可以生产出性能不同,各有特色的众多品种和日新月异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企业亦可以按照国内外市场的不同要求制定、修订标准,不断增强产品的竞争力。企业这种自主权,就是从观念到实践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措施,是标准化工作从封闭走向开放,面向市场的重要步骤,给企业标准化和经营注入了活力。 一、提高了企业制定和执行先进标准的积极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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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 标准 推荐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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