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计算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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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铁韬.我国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计算机制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2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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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铁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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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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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犯罪类型、责任基础、刑罚根据和刑罚适用等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异,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不能直接参照单位责任人员的刑期确定.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与单位是特殊的共同犯罪类型,对单位和单位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罪行分别确定追诉时效.对"单罚制"单位犯罪无需追诉犯罪单位;对不纯正的"双罚制"单位犯罪,比照自然人刑期确定追诉时效;对纯正的"双罚制"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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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 单位犯罪 共同犯罪 追诉时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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