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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
摘    要:第一条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是很必要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出水利劳动积累工日十至二十个,山区可适当多些。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可在年际间调剂使用。水利工程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应负担相应的任务。第三条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县(区)、乡(镇)、村范围内的防洪、除涝、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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