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土资源部目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明确提出九条意见。《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意见》首先明确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明确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才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此范围。《意见》同时明确,规划为医卫慈善用地的土地,方可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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