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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矿山企业的资质条件,取消对采矿权申请人的所有制限制
引用本文:曾绍金.制定矿山企业的资质条件,取消对采矿权申请人的所有制限制[J].矿产资源开发,2001(7).
作者姓名:曾绍金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北京100035
摘    要:1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法》)第五章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了指导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的开采范围、个人采挖的允许范围、禁止个人开采的范围。这是1986年《矿法》规定的原则,在1996年修改《矿法》时,只是将乡镇集体企业改为集体企业.对方针、鼓励范围、允许范围、禁止范围没有作调整。 《矿法》第十六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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