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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    要:<正>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476号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字〔2016〕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 2760—2014)》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 467—2001)》规定,松香甘油酯作为脱毛剂,可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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