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行政诉讼案中引出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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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冀平.从一起行政诉讼案中引出的思考[J].浙江消防,2005(2):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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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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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6月23日,丽水市莲都区消防大队对莲都区城西路西片82号丽水市三金乐粮油副食经营部进行了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立即发出莲公消限2004]第31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7月2日,整改期限到期,发现丽水市三金乐粮油副食经营部未按照莲公消限2004]第31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大队在发出《复查意见书》后,立即着手进行取证、调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共制作询问笔录4份、讯问笔录2份,照片4幅.认定其主要违法事实是:丽水市三金乐粮油副食经营部食用油油罐安装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在此基础上,经告知程序,于7月15日依法对丽水市三金乐粮油副食经营部作出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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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案 2004年6月 丽水市 消防大队 火灾隐患 调查取证 询问笔录 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 停止使用 莲都区 通知书 经营 副食 粮油 整改 食用油 人民币 当事人 处罚 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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