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产资源法:修改的要义和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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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鸣珂.新矿产资源法:修改的要义和内涵[J].石材,19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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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鸣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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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矿业协会 副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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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并决定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遵循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在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公布施行10年来我国矿业发展实践和法制建设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矿业立法进行的一次重要的修改和完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的公布施行,揭开了我国矿业立法史上崭新的一页,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好地保障国民经济对矿产品的需求,都必将发挥重要的法律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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