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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对公告沉默的后果
引用本文:阮思敏.论行政相对人对公告沉默的后果[J].城建监察,2004(2):29-30.
作者姓名:阮思敏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摘    要:《城建监察》2003年第9期作张园林以“之我见”的形式对我发表的《论城管机关以公告方式解决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制度的负面效应之可行性》(以下简称《论可行性》)提出了异议,对此,我提出以下观点与之商榷。

关 键 词:城市管理  公告  《合同法》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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