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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摘    要:2006年9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通知。通知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为使砖瓦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读者及时准确了解国家政策导向,以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本刊特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转载。

关 键 词:资源综合利用  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The cognizance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natural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that national encourag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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