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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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荣成.更正[J].大众用电,2005(7):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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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荣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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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望江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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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2日,因某开发公司拖欠望江供电公司电费1.5万元,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正常的停电手续后,对某开发公司中止供电。某预制板厂用电系某开发公司转供且未经供电公司许可,因协商未果,2005年2月1日,某预制板厂以供电公司停电未提前通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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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望江供电公司 《合同法》 供电企业 电费回收 赔偿责任 催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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