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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引用本文:荣成.更正[J].大众用电,2005(7):10-10.
作者姓名:荣成
作者单位:安徽省望江供电公司
摘    要:1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2日,因某开发公司拖欠望江供电公司电费1.5万元,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正常的停电手续后,对某开发公司中止供电。某预制板厂用电系某开发公司转供且未经供电公司许可,因协商未果,2005年2月1日,某预制板厂以供电公司停电未提前通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600元。

关 键 词:望江供电公司  《合同法》  供电企业  电费回收  赔偿责任  催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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