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4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成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造板产品审查部”(本刊2003年第8期),随后于2003年9月批准发布了《人造板产品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并于2003年10月15日召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座谈会进行了宣贯。这标志着我国第三次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已拉开了序幕,相关工作将按审查员培训、宣贯、企业申请、审查、产品抽样检验、审核发证和发证后的监督管理等既定程序逐步展开。 实施细则明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人造板产品共有11个申证单元,即胶合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溃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溃纸层压木质地板、竹地板、实木地板等11种人造板产品(见表1)。并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人造板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下文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人造板产品”。 为帮助读者了解本次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背景、意义,同时为帮助人造板企业明确申领许可证的程序,本刊组织了相关资料,计划分概况、背景、申证指南三个专题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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