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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包装与“禁鲜令”
摘    要: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批准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两项《通则》将从2005年10月1日实施。与之配套出版的《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规定,凡是加工食品就不存在“鲜”,并要求凡是加热过的食品,其标签上一律禁止使用“鲜”字。因此,这个文件被业界称为“禁鲜令”。但只要企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1994年、1992年颁布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可以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1日。编者按]

关 键 词:乳制品包装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  使用期限  实施指南  加工食品  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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