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纠纷涉及的管辖权问题 |
| |
引用本文: | 陈治民.商品房纠纷涉及的管辖权问题[J].长江建设,2010(9):80-80. |
| |
作者姓名: | 陈治民 |
| |
摘 要: | 【案情】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后在吉安市青原区开发建设商品房。2008年3月,原告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吉安市青原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备案登记。原告按约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没有及时交付房屋、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及擅自改变设计规划,将公共燃气主管道安装在原告所购房屋室内阳台。
|
关 键 词: | 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 管辖权 纠纷 吉安市 办事机构 买卖合同 设计规划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