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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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传卫.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J].山东消防,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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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传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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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1997年10月1日,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始施行,它规定了许多以前从未规定的新罪名,“消防责任事故罪”是其中之一,请就其给予具体分析。(郭振海)郭振海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本罪所规定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主要是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员。具体讲就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分工负责的部门领导、具有防火责任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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