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额计算及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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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玲丽,赵秋慧.“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额计算及账务处理[J].煤炭技术,200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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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玲丽 赵秋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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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双鸭山市环卫处,黑龙江,双鸭山,15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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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0 "非正常损失"概述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因各种自然灾害而造成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残损、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因为考虑到纳税人的这部分损失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因此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此在会计上专门设置了"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用以记录企业购进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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