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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摘    要:1总则2工作机构1.1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复混肥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复混肥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复混肥料产品。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三个申证单元,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表1复混肥料产品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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