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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节选)
摘    要:第三十四条 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实旖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关 键 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生产管理 产品检验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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