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门落实公安部三十条和省公安厅第5号厅长令八条措施 |
| |
引用本文: | 陈大伟.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门落实公安部三十条和省公安厅第5号厅长令八条措施[J].山东消防,2003(10). |
| |
作者姓名: | 陈大伟 |
| |
摘 要: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和《山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8月26日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制定了落实公安部三十条和省公安厅第5号厅长令八条措施。 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办理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等消防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山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切实兑现承诺。 二、8月底前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必须实现在受理窗口或政府行政审批中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