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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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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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工作,加强个人贷款管理,规范个人贷款业务,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人的利益,现就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政策性个人贷款部分)的借款人,在申请个人贷款的前六个月,须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且目前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条款中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指按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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