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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三十三) 第一章 总则
摘    要:正(接上期)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商标,国际通行作法是给予注册保护。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根据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践,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判定是否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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