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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罗世荣,彭弘.试论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必要性[J].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4):50-52,62.
作者姓名:罗世荣  彭弘
作者单位:[1]重庆大学,重庆400044 [2]不详,重庆400044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仅仅依靠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对严重危害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防治。从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的特点等方面分析,结果都表明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是必要的。应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使其适应有效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

关 键 词:环境犯罪  危险犯  惩治  确立  法价值  民事  环境刑事立法  中国  法律手段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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