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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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世荣,彭弘.试论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必要性[J].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4):50-5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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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世荣 彭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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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重庆大学,重庆400044 [2]不详,重庆4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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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仅仅依靠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对严重危害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防治。从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的特点等方面分析,结果都表明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是必要的。应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使其适应有效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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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犯罪 危险犯 惩治 确立 法价值 民事 环境刑事立法 中国 法律手段 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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