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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陈永昌.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若干问题探讨[J].石油规划设计,2011,22(5):49-51.
作者姓名:陈永昌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摘    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探讨国有企业在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所遇到的诸如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谈判的特征和流程、评审方法等问题,指出国有企业是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由于其殊于其他市场参与者,决定了国有企业虽有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自由,但范围仅限于限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限下的国际机电产品采购,以及其他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在谈判环节的程序设计上,应当与竞争性谈判的可谈性、谈判文件可修改、可多次报价、报价不公开等特征相适应;在评审方法上,应当灵活选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或是综合评分法,以期实现最佳效益。

关 键 词:竞争性谈判  国有企业  采购  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  特征  流程  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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