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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作者姓名:郑银哲  姜长国
作者单位:通化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吉林(郑银哲),集安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通化(姜长国)
摘    要:在水行政执法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执法者是否具有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如何判断一个机关、组织、机构是否具有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就要求我们从理论和执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住水行政执法主体。 1 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水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以下简称“执法主体资格”),是指具有水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执法主体必须能够行使水行政执法权;二是执法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地对外承担由行使水行政执法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只行使水行政执法权而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由此可见,水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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