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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摘    要:<正>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提出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关于召回食品的处置。召回食品处置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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